机关事业单位加班薪资处置
机关、事业单位一般不要延长工作时间或安排加班,确因工作需要需要延长工作时间或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加班的,除另有特殊规定外,应采取补休或轮休方法,不发给加班薪资。
对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延长工作时间或节假日安排加班的,应安排补休;补休有困难的,可支付相应的加班薪资。其中,延长工作时间的,薪资报酬高于日薪资的150%;休息日加班的,薪资报酬高于日薪资的200%;法定节假日加班的,薪资报酬高于日薪资的300%。
《薪资支付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依据实质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薪资: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根据高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薪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薪资;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可以安排补休的,根据高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薪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薪资;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根据高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薪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薪资。
实行计件薪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依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根据高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薪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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